条款与条件
目录
- 定义
- 经营者身份
- 适用范围
- 要约
- 协议
- 撤销权
- 消费者在冷静期内的义务
- 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及其费用
- 撤销时经营者的义务
- 撤销权的排除
- 价格
- 协议的履行与额外保证
- 交付与执行
- 持续性交易:期限、终止与续约
- 付款
- 投诉程序
- 争议
- 行业保证
- 附加或偏离性规定
-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条款与条件的修订
第 1 条 – 定义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以下定义适用:
- 补充协议:指消费者就远程合同获取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且这些商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由经营者或基于该第三方与经营者之间的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协议;
- 冷静期:消费者可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 消费者:非出于与其贸易、业务、手工业或职业相关目的行事的自然人;
- 日:日历日;
- 数字内容:以数字形式生成并提供的数据;
- 长期持续合同:在特定期限内定期供应商品、服务和/或数字内容协议;
- 持久载体:任何工具——包括电子邮件——使消费者或经营者能够以易于未来查阅或使用的方式存储个人寻址信息,且存储期限与其目的相适应,并允许对存储信息进行无更改的复制;
- 撤销权: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取消远程合同的选择权;
- 经营者:作为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成员,向消费者远程提供产品、(访问)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远程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组织化的远程销售系统框架下订立的协议,通过该系统在订立协议之时及之前,排他性或辅助性地使用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手段;
- 标准撤销表:本条款与条件附件 I 中包含的欧洲标准撤销表;
- 远程通信手段: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可用于订立协议的手段。
第 2 条 – 经营者身份
Maison Sabrage
Jan Tinbergenstraat 18A
2811 DZ Reeuwijk
荷兰
电话:+31 182 761233
商会注册号:28100284
增值税识别号:NL002053778B03
第 3 条 – 适用范围
- 这些条款与条件适用于经营者发出的每一项要约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每一项远程合同。
- 在订立远程合同之前,本条款与条件的文本将提供给消费者。如果这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实现,经营者将在订立远程合同之前说明查阅条款与条件的方式,并承诺应要求尽快免费向消费者发送。
- 如果远程合同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则与上一段相反,在订立远程合同之前,本条款与条件的文本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地将其存储在持久载体上。如果这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实现,将说明在订立远程合同之前可查阅条款与条件的场所,并说明应要求将免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发送。
- 如果除本通用条款与条件外,还适用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条件,则第 2 段和第 3 段相应适用;若条件冲突,消费者始终可以援引对其最有利的适用条款。
第 4 条 – 要约
- 如果某项要约具有有限的有效期或附带条件,将在要约中明确说明。
- 要约包含对所提供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完整且准确的描述。描述足够详细,以便消费者对要约进行正确评估。如果经营者使用图片,这些图片是所提供产品、服务和/或数字内容的真实呈现。要约中明显的错误或失误不对经营者具有约束力。
- 每项要约所包含的信息应足以让消费者明确了解接受要约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
第 5 条 – 协议
- 在遵守第 4 段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在消费者接受要约并符合规定条件时订立。
- 如果消费者以电子方式接受了要约,经营者将立即通过电子方式确认收到接受通知。只要经营者未确认收到此接受通知,消费者即可解除协议。
- 如果协议以电子方式订立,经营者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电子数据传输,并确保安全的网络环境。如果消费者可以进行电子支付,经营者将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 在法律框架内,经营者可以调查消费者是否能够履行付款义务,以及与负责任地签订远程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实和因素。如果基于此调查,经营者有充分理由不签订协议,则有权说明理由拒绝订单或请求,或对执行附加特殊条件。
- 最迟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服务或数字内容时,经营者将以书面形式或以消费者可将其存储在持久载体上的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 消费者可以提交投诉的经营者营业场所地址;
- 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或关于排除撤销权的明确声明;
- 有关保证和现有售后服务的信息;
- 产品、服务或数字内容的价格(包括所有税费);适用时的交付费用;以及支付、交付或执行远程合同的方法;
- 如果协议期限超过一年或为无固定期限,则为终止协议的要求;
- 如果消费者拥有撤销权,则提供标准撤销表。
- 在长期持续交易的情况下,上一段的规定仅适用于首次交付。
第 6 条 – 撤销权
针对产品:
- 消费者可在至少 14 天的冷静期内取消产品购买协议,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可以询问消费者撤销的原因,但不得强迫消费者说明其原因。
- 第 1 段所述的冷静期从消费者或消费者预先指定且非承运人的第三方收到产品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或:
- 如果消费者在同一订单中订购了多种产品:消费者或其指定第三方收到最后一件产品之日。经营者可在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拒绝因不同交付时间而订购多种产品的订单;
- 如果产品的交付由不同的批次或部分组成:消费者或其指定第三方收到最后一批或最后一部分之日;
- 对于在固定期限内定期交付产品的协议:消费者或其指定第三方收到第一件产品之日。
针对服务及非有形介质提供的数字内容:
- 消费者可在至少 14 天内取消服务协议及非有形介质提供的数字内容供应协议,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可以询问消费者撤销的原因,但不得强迫消费者说明其原因。
- 第 3 段所述的冷静期从协议订立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未提供有关撤销权的信息,则延长冷静期:
- 如果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法律要求的有关撤销权的信息或标准撤销表,冷静期将在根据本条前述段落确定的原始冷静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届满。
- 如果经营者在原始冷静期开始日期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消费者提供了上一段所述的信息,冷静期将在消费者收到该信息后的 14 天届满。
第 7 条 – 消费者在冷静期内的义务
- 在冷静期内,消费者必须谨慎处理产品和包装。消费者仅可在确定产品的性质、特征和功能所需的范围内拆封或使用产品。基本原则是,消费者只能像在商店中被允许的那样处理和检查产品。
- 消费者仅对因处理产品方式超出第 1 段允许范围而导致的价值减损承担责任。
- 如果经营者未在订立协议之前或之时提供所有法律要求的有关撤销权的信息,消费者无需对产品的价值减损承担责任。
第 8 条 – 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及其费用
- 如果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应在冷静期内通过标准撤销表或其他明确方式通知经营者。
- 在第 1 段所述通知后的 14 天内(从次日起计算),消费者应尽快将产品退回或移交给经营者(或经营者的授权代表)。如果经营者已提出亲自上门取回产品,则无需退回。无论如何,只要产品在冷静期届满前退回,即视为消费者遵守了退货期限。
- 消费者应连同所有交付的配件退回产品,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原状及包装,并符合经营者提供的合理且明确的说明。
- 正确且及时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和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 消费者承担退回产品的直接费用。如果经营者未说明消费者必须承担此费用,或经营者表示其将承担费用,则消费者无需支付退货费用。
- 如果消费者在明确要求在冷静期内开始执行服务或供应非预制成固定数量的燃气、水或电后撤销合同,则消费者需向经营者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与撤销时经营者已完成的承诺部分成比例,并与承诺的完全履行进行对比。
- 在以下情况下,消费者无需为服务履行或供应非预制成固定数量的燃气、水、电或区域供热承担任何费用:
- 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法律要求的有关撤销权、撤销后的费用补偿或标准撤销表的信息;或
- 消费者并未明确要求在冷静期内开始履行服务或供应燃气、水、电或区域供热。
- 在以下情况下,消费者无需为非有形介质提供的数字内容的全部或部分供应承担费用:
- 消费者未在交付前明确同意在冷静期结束前开始履行协议;
- 消费者在给予同意时未承认放弃撤销权;或
- 经营者未能确认消费者的这一声明。
- 如果消费者行使撤销权,所有补充协议依法解除。
第 9 条 – 撤销时经营者的义务
- 如果经营者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撤销通知,则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发送收到确认。
-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通知撤销之日后的 14 天内,立即退还消费者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经营者针对退回产品收取的任何交付费用。除非经营者提出亲自取回产品,否则在收到产品或消费者证明产品已退回(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经营者可暂缓退款。
- 经营者应使用消费者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进行退款,除非消费者同意采用其他方式。退款对消费者免费。
- 如果消费者选择了比最便宜的标准交付方式更昂贵的交付方式,则经营者无需退还更昂贵方式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 10 条 – 撤销权的排除
经营者可以将以下产品和服务排除在撤销权之外,但前提是经营者已在要约中明确说明,或至少在协议订立前及时说明:
- 价格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且经营者无法控制并可能在撤销期内发生波动的产品或服务;
- 在公开拍卖中订立的协议。公开拍卖是指一种销售方法,即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由经营者提供给亲自到场或有机会亲自到场的消费者,在拍卖师的指导下进行,且中标者有义务购买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
- 服务协议,在完全履行服务后,但仅在以下情况下:
- 履行已在消费者明确事先同意下开始;且
- 消费者已声明一旦经营者完全履行协议,他们将丧失撤销权;
- 提供住宿、货物运输、租车服务和餐饮的服务协议,如果协议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日期或期限,且非用于居住目的;
- 与休闲活动相关的协议,如果协议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 根据消费者规格制造的产品,这些产品并非预制,而是根据消费者的个人选择或决定制作的,或明确为特定人员定做的;
- 易腐烂或保质期有限的产品;
- 出于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货,且在交付后已开封的密封产品;
- 交付后因其性质不可逆转地与其他产品混合的产品;
- 价格在订立协议时商定,但交付只能在30天后进行,且实际价值取决于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市场波动的酒精饮料;
- 已开封的密封音频、视频录音和计算机软件;
- 报纸、期刊或杂志,订阅内容除外;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数字内容供应,但仅限于:
- 在消费者明确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已开始履行;并且
- 消费者已声明他们因此丧失撤销权。
第 11 条 – 价格
- 在报价中说明的有效期内,所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不会上涨,增值税税率变动导致的价格变化除外。
- 与上一款规定相反,经营者可以以浮动价格提供价格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且经营者无法控制的产品或服务。此波动依赖性以及任何所列价格均为目标价格的事实将在报价中说明。
- 协议订立后 3 个月内的价格上涨仅在由法律法规或规定导致时才被允许。
- 协议订立 3 个月后的价格上涨仅在经营者已对此做出规定且符合下列情况时才被允许:
- 它们由法律法规或规定导致;或
- 消费者有权自价格上涨生效之日起终止协议。
- 产品或服务报价中注明的价格包含增值税。
第 12 条 – 协议的履行与额外保证
- 经营者保证产品和/或服务符合协议、报价中说明的规格、合理性/可用性的合理要求,以及协议订立之日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或政府法规。如果双方同意,经营者还保证产品适用于非正常用途。
- 经营者、其供应商、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的额外保证,绝不应限制消费者在经营者未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协议对经营者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主张。
- 额外保证是指经营者、其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向消费者授予的,超出其在未履行协议义务时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权利或主张的任何承诺。
第 13 条 – 交付与执行
- 经营者在接收和执行产品订单以及评估服务提供请求时,应尽最大努力。
- 交付地点为消费者向经营者告知的地址。
- 除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 4 条另有说明外,经营者应及时执行已接受的订单,但不得迟于 30 天,除非另有商定交付期限。如果交付延迟,或订单无法执行或只能部分执行,消费者将在下单后 30 天内收到通知。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免费解除协议,并有权获得任何赔偿。
- 根据上一款解除协议后,经营者应立即退还消费者支付的金额。
- 除非明确另有约定,否则产品损坏和/或丢失的风险由经营者承担,直至交付给消费者或预先指定并告知经营者的代理人为止。
第 14 条 – 持续性交易:期限、终止与续约
终止:
- 消费者可以随时终止为期不限且涉及定期交付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的协议,但须遵守约定的终止规则和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
- 消费者可以在固定期限结束时,随时终止为期固定且涉及定期交付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的协议,但须遵守约定的终止规则和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
- 消费者可以按以下方式终止上一款提到的协议:
- 随时终止,而不受限于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期间内终止;
- 至少以消费者订立该协议时的相同方式终止;
- 始终遵守经营者为自身规定的相同通知期。
续约:
- 为期固定且涉及定期交付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的协议,不得默示续约或延期为固定期限。
- 与上一款相反,为期固定且涉及定期交付日报、新闻报纸、周报和杂志的协议,如果消费者可以在续订期结束时以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终止此续订协议,则该协议可以默示续约,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 为期固定且涉及定期交付产品或服务的协议,仅在消费者可以随时以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终止的情况下,方可默示续约为无限期。如果协议涉及频率低于每月一次的日报、新闻报纸、周报和杂志的定期交付,则通知期不超过三个月。
- 为介绍目的(试用或介绍性订阅)而签订的定期交付日报、新闻报纸、周报和杂志的有限期限协议,不会默示续期,并在试用或介绍期后自动终止。
期限:
- 如果协议期限超过一年,消费者可以在一年后随时终止协议,通知期不超过一个月,除非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反对在约定期间结束前终止协议。
第 15 条 – 付款
- 除非协议或补充条件中另有规定,消费者应付的金额必须在冷静期开始后 14 天内支付;如果没有冷静期,则在协议订立后 14 天内支付。如果是服务协议,该期限从消费者收到协议确认的次日开始计算。
- 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绝不得在通用条款和条件中强制要求消费者进行超过 50% 的预付款。如果已约定预付款,消费者在支付约定的预付款之前,不得主张任何关于执行相关订单或服务(s)的权利。
- 消费者有义务立即向经营者报告所提供或说明的付款详情中的不准确之处。
- 如果消费者未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且经营者已告知其逾期付款,并给予消费者 14 天的宽限期以履行付款义务,则消费者应支付自此 14 天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金额的法定利息,且经营者有权收取其产生的庭外追讨费用。这些追讨费用最高为:2,500 欧元以下的未付金额收取 15%;接下来的 2,500 欧元收取 10%;再接下来的 5,000 欧元收取 5%,最低收费为 40 欧元。经营者可以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偏离上述金额和百分比。
第 16 条 – 投诉程序
- 经营者拥有充分公示的投诉程序,并根据此投诉程序处理投诉。
- 关于协议履行的投诉必须在消费者发现缺陷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整且清晰地提交给经营者。
- 提交给经营者的投诉将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回复。如果投诉预计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经营者将在 14 天期限内回复,确认已收到投诉,并说明消费者何时可以预期得到更详细的答复。
- 关于产品、服务或经营者服务的投诉,也可以通过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网站消费者页面上的投诉表格提交。随后,投诉将被发送给相关的经营者和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 如果投诉在合理期限内或提交投诉后的 3 个月内无法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则产生争议,受争议解决程序约束。
第 17 条 – 争议
- 适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协议,完全受荷兰法律管辖。
-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于本经营者将交付或已交付产品和服务的协议的订立或履行产生的争议,在遵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由消费者或经营者提交至 Webshop 争议委员会(地址:Postbus 90600, 2509 LP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 争议仅在消费者首先在合理时间内向经营者提交投诉后,方可由争议委员会处理。
- 争议产生后不得迟于三个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争议委员会。
- 如果消费者希望将争议提交给争议委员会,经营者受此选择约束。如果经营者希望这样做,消费者必须在收到经营者书面请求后的五周内书面声明其是否也希望这样做,或者希望由主管法院处理此争议。如果经营者在五周期限内未收到消费者的选择,则经营者有权将争议提交给主管法院。
- 争议委员会根据其规章中规定的条件做出裁决。争议委员会的决定以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形式做出。
- 如果经营者在委员会进行听证处理争议并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已被授予暂缓付款、被宣布破产或已实际停止营业,争议委员会将不予处理或停止处理该争议。
- 如果除 Webshop 争议委员会外,还有隶属于消费者事务争议委员会基金会 (SGC) 或金融服务投诉研究所 (Kifid) 的其他公认争议委员会具有管辖权,则对于主要涉及远程销售或服务提供方式的争议,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争议委员会享有优先管辖权。对于所有其他争议,隶属于 SGC 或 Kifid 的其他公认争议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第 18 条 – 行业保证
-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保证其成员遵守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争议委员会的约束性建议,除非成员决定在建议发出后的两个月内将该约束性建议提交法院审查。如果该约束性建议经法院审查后继续有效,且证明此点的判决已成为最终判决,则此保证恢复。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将向消费者支付每份约束性建议最高 10,000 欧元的金额。对于每份约束性建议超过 10,000 欧元的金额,将支付 10,000 欧元。对于其余部分,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有义务尽力确保成员遵守约束性建议。
- 适用此保证需要消费者向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提交书面申诉,并将其对经营者的债权转让给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如果对经营者的债权超过 10,000 欧元,消费者将获得机会将超过 10,000 欧元的部分债权转让给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此后该组织将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负费用向法院主张支付,以造福消费者。
第 19 条 – 补充或偏离性规定
对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的补充或偏离性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或以消费者能够以易于访问的方式将其存储在持久媒介上的方式记录。
第 20 条 –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条款和条件的修订
-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仅在与荷兰消费者协会 (Consumentenbond) 协商后才会修订这些条款和条件。
- 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修订仅在以适当方式发布后生效,应理解为,在报价有效期内出现适用修订的情况下,对消费者最有利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Stichting Webshop Keurmerk 地址:
Willemsparkweg 193
1071 HA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附录 I – 撤销表格范本
(仅当您希望撤销协议时,请填写并返还此表格)
收件人:
Maison Sabrage
Jan Tinbergenstraat 18A
2811 DZ Reeuwijk
The Netherlands
info@avwebwinkels.nl
我/我们*特此通知,我/我们*撤销关于以下内容的协议:
以下产品销售:[产品描述]*
以下数字内容供应:[数字内容描述]*
以下服务提供:[服务描述]*。
下单日期*/收到日期*:[服务下单日期或产品收到日期]
消费者姓名:[姓名]
消费者地址:[地址]
消费者签名(仅当此表格以纸质形式提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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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适用项或填写适用项。